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余金娥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8日对第21910476号“闲鱼 XIANY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闲鱼”原是申请人旗下淘宝二手移动客户端,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闲鱼”品牌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中文部分与“闲鱼”完全相同,显然系对申请人“闲鱼”品牌的抄袭,其注册后势必会使不特定消费者认为其属于申请人的商标,并误以为是申请人“闲鱼”品牌衍生品,从而对商品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910232号“闲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910231号“闲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910228号“闲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商品/服务关联性较大,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4、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及广泛宣传,“闲鱼”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达到驰名商标认定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闲鱼”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二)的刻意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使公众产生混淆,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利益。5、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申请注册了多达300余枚商标,涉及20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其中大部分商标均属摹仿他人知名商标,可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并非是以真实使用为目的,被申请人基于攀附恶意而设计争议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投入市场极易损害不特定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阿里巴巴集团概况及其与淘宝网所获荣誉证明材料;
2、媒体对申请人及淘宝网的报道;
3、“淘宝”、“淘宝网”商标使用情况;
4、淘宝网关联公司情况;
5、淘宝网相关审计报告、调研报告;
6、入驻淘宝网的企业及品牌名单;
7、申请人及淘宝网开展的活动;
8、淘宝网广告宣传图片、广告合同及发票;
9、闲鱼APP的介绍资料;
10、媒体对“闲鱼”诞生的报道和评论;
11、申请人对“闲鱼”的宣传推广材料;
12、在先决定、裁定及判决;
13、被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列表及相关品牌、人物介绍。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5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锭、首饰盒、翡翠、钟、表用礼品盒”等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19年3月21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640期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印刷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商品包装”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询,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三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与他人APP软件、演员姓名等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贝聊”、“游咖”、“唐嫣”、“关小彤TRAEY MILEY”等商标。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但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均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当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进而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标识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标识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锭、首饰盒、翡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印刷品、广告、商品包装”等商品及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在本案主张引证商标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但就本案具体情况,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二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具有广泛影响力和知名度。并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重金属锭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赖以知名的服务亦存在较大差距,相关公众应不会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相联系,从而损害申请人权益。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四、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注册囤积商标或抄袭复制他人知名标志,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利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闲鱼”是申请人旗下闲置交易平台App客户端,并被媒体广泛报道,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对上述事实理应知晓。争议商标文字“闲鱼”与该App客户端名称“闲鱼”相同,难谓正当。并且,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三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与他人APP软件、演员姓名等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闲鱼”、“游咖”、“唐嫣”、“关小彤TRAEY MILEY”等商标,被申请人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实现牟利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