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驻马店市爱家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62415号“龍爱天下 龍 LONG AI TIAN X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91848号“龍愛天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86408号“龍 JIAL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传销组织,已被警方查封,并且其在网络上存在大量的负面消息,引证商标一的使用价值将大打折扣。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商标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区别商品来源,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简介;2、版权证书;3、宣传海报;4、宣传视频;5、完税证明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拖运以外的汽车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汽车运输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拖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拖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