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87186号“黄老五制酥世家黄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4673796号“养品记 黄及图”商标、第7664902号“黄纬绅行及图”商标、第35926124号“华夏一绝 黄 黄明光 半夏及图”商标、第16705328号“图形及图”商标、第27472303号“黄 黄应才及图”商标、第18541549号“百年黄氏及图”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