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烟台市长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烟台嘉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36126号“长联装饰CHANGLIAN DECOR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91909号“长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809223号“盖世建工GAISHIJIANG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现处于驳回复审状态,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069977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文字“长联装饰”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长联”,并且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物维护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建筑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建筑物维护和修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物维护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