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南方先进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916297号“APSE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80800号“ASEMI”商标、第22617975号“聚芯智造 ASEMI”商标、第19031562号“AUSEMI”商标、第10726997号“APTSEMI”商标、第39633586号“APD SEMI及图”商标、第39803972号“APMSEMI”商标、第34302246号“AMSEM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