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880781号“国贸中心 IT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国贸中心 ITC及图 40880781

阅读:91034 2020-09-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联威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80781号“国贸中心 IT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3864号“国贸”商标、第34372208号“国贸中心”商标、第34372210号“…

  申请人:联威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80781号“国贸中心 IT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3864号“国贸”商标、第34372208号“国贸中心”商标、第34372210号“国贸+ GUO MAO PLUS”商标、第34372206号“国贸+ GUO MAO-JIA”商标、第18884606号“ITC”商标、第3029216号“ITG”商标、第8635159号“ITG”商标、第26901658号“IT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八提出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二、三、四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务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四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六、七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商标,引证商标八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不动产估价;不动产代理;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未涉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四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八整体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0880781号“国贸中心 IT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国贸中心 ITC及图 4088078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47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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