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岳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熊晶
申请人因第14564761号“骑士音响 QAXELECTRIC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6146号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6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太阳能电池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核准注册以来在核定商品上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太阳能电池部分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签订销售协议及发票;2、复审商标的线上使用、产品包装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及所附申请人复审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副本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0年5月6日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上刊登答辩送达公告,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5月27日申请注册,2015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扩音器、声音传送器具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10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9类太阳能电池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所涉及的商品并非是复审商品“太阳能电池”,故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将复审商标在“太阳能电池”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