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艾彼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铭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明
申请人因第12799807号“行讯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6025号决定,于2020年02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6年06月21日至2019年06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以下称复审商品)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独占许可授权他人使用复审商标,被许可人实际生产和销售了“行讯通”牌U盘产品,申请人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商标独占使用授权书;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四张U盘产品图片;三张增值税发票(货物名称均为电子计算机行讯通 品牌U盘,单价约为48.5元)及发票中购买方营业执照。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经查上述证据与复审期间的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复审商标于2014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收银机等商品上。被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1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分析申请人在案证据,其提交的商标独占使用授权书、营业执照并非商标使用证据。产品图片、实物及增值税发票所涉及的U盘产品并非本案复审商品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复审商标在U盘商品上的使用不能等同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