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任杰
委托代理人:金典名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区壹号学堂文化培训学校
申请人于2020年01月08日对第13426415号“壹号学堂No.1 school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938583号“一号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严重影响到引证商标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多个审查案例再次佐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学校教育服务、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实际培训(示范)、教学、讲课、职业再培训服务上。
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2月24日申请注册,经驳回复审于2015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寄宿学校、辅导(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筹划聚会、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翻译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辅导(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相同服务,或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的显著识读文字“壹号学堂”与引证商标“一号课堂”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