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开平市嘉顿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正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盛世博扬(上海)暖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809651号“颖加WIG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5460号决定,于2020年02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6年06月06日至2019年06月0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直接标注到相关商品和商品手册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品图片,商品介绍手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经查上述证据与复审期间的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复审商标于2011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龙头等商品上。被申请人于2019年06月6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分析申请人在案证据,其提交商品图片、商品介绍手册未标注时间信息,无法确定证据实际形成时间,且该证据为申请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投入到公开的商业领域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在没有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