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眼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诚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82916号“眼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6095268号“眼康 EYE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依法撤销在相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的其余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未直接表示商品的特点,具有显著特征,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眼康”使用在指定的眼科器械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