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林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9062436号“德玛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00291号“德玛丽莎”商标,经我局于2020年4月13日做出的2020撤W009695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取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