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市寒山寺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62878号“和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5713355号“和合 HE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89862号“和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791771号“和合互联 HEHEHU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396525号“和合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882217号“合和物业 HEHE PROPER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520057A号“合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7274902号“合和商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3976701号“禾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7401052号“和合喜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9989930号“和合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9989896号“和合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4421614号“和合人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在公益慈善等方面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登记证明、相关报道、审计报告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07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二核定使用的金融管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