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19070号“恒隆 HENGLO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恒隆 HENGLONG 4519070

阅读:122393 2020-09-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久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姜镯 申请人因第4519070号“恒隆 HENGLO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3880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久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姜镯

  

  申请人因第4519070号“恒隆 HENGLO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3880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猪肉食品;肉汤浓缩汁;肉糜;死家禽;香肠”部分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不能作为认定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有效证据。申请人在此前的调查中,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相关产品上有效使用复审商标,恳请依法撤销复审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7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以下证据:1、相关收据和发票原件;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3、被许可使用人相关资质证明及相关授权委托书复印件;4、相关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5、食品供货合同及发票;6、产品标贴原件及外包装图片打印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猪肉食品;肉汤浓缩汁;肉糜;死家禽;香肠”部分商品上进行过真实有效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3月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食品”等商品上。2007年9月28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9月27日。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指定的“猪肉食品;肉汤浓缩汁;肉糜;死家禽;香肠”部分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系争商标注册人或经其许可的他人,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时间内,于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对该系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其授权沂水恒旺食品厂使用复审商标的许可合同,许可期限包含指定期间;证据3为被许可使用人的相关资质证明及相关授权委托书,除其中一份在指定期间之后形成的授权书不予认可外,其余材料均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为三份食品供货合同、发票及产品标贴原件,虽然发票是定额手撕发票,未能体现复审商标和复审商品,但合同及产品标贴上均体现了“恒隆牌干煸辣肉丝”字样,日期均在指定期间内。结合证据1印制宣传册、条幅收据及检验费票据和相关宣传推广服务发票原件、证据4相关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据6产品标贴原件及外包装图片打印件等材料予以佐证,已经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干煸辣肉丝”相关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猪肉食品;肉汤浓缩汁;肉糜;死家禽;香肠”复审商品与“干煸辣肉丝”相关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猪肉食品;肉汤浓缩汁;肉糜;死家禽;香肠”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519070号“恒隆 HENGLO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恒隆 HENGLONG 451907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461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