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木三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457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39718号图形商标、第21850330号“壹舞团 EOTCREW及图”商标、第6863359号“BT及图”商标、第15612147号“弓匠及图”商标、第2264301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营业执照、创始人微信截图、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及平台截图、推广照片、交流照片、海报、参加公益活动照片、周边产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五图形、引证商标二、三、四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舞蹈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体育设施等复审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