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云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568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48671号图形商标、第933485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房销售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