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903366号“瞳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瞳言 39903366

阅读:135116 2020-09-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奥尔加农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03366号“瞳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38496号“童言 BABY BOO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619759号…

  申请人:杭州奥尔加农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03366号“瞳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38496号“童言 BABY BOO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619759号“童言少儿口才 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含义、构成要素等方面有显著差异,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第39100857号“童言美术 PAINT YOUR WORLD 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4、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地域差距明显,消费市场和消费群体不同,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在我局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通知书已经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已在我局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文字“瞳言”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文字“童言”、引证商标二主要识别文字“童言”整体外观近似、发音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组织文化表演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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