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迪美商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37926号“卡利宾 KARIBIANDESCANSO THERE IS ALWAYS A PERFECT PLACE TO R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68792号“卡立宾KaLiBin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688133号“Karib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域有一定差异,销售渠道、销售场所不同,相关公众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区分。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注册详情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由三个汉字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读音相同,仅一个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申请商标黑体字母“ KARIBIAN”与引证商标一字母部分“ KaLiBin”、引证商标二“ Karibian”在字母组合和发音上近似,整体无含义。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皮垫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