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视品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30840号“S SPINA OPT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决定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导航仪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31341号“QS”商标、第12112191号“卡仕恩 CS”商标、第36727043号“傲鲨智能 ULSROBOTICS及图”商标、第6294320号“S及图”商标、第14312720号“S及图”商标、第10485914号“ELECSUN 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八)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24164号“QS”商标、第1549785号“Q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三、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四、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税收完税证明、商标注册证、公司环境图片。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导航仪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上述商品未进入复审,我局不再予以评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镜(光学);武器用瞄准望远镜;光学器械和仪器;放大镜(光学);火器用瞄准望远镜;望远式瞄准镜;光学镜头商品上是否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申请复审的镜(光学);武器用瞄准望远镜;光学器械和仪器;放大镜(光学);火器用瞄准望远镜;望远式瞄准镜;光学镜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镜(光学);武器用瞄准望远镜;光学器械和仪器;放大镜(光学);火器用瞄准望远镜;望远式瞄准镜;光学镜头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申请人放弃复审的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导航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