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652474号“筹弱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筹弱改 39652474

阅读:110743 2020-09-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智源天下(北京)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52474号“筹弱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具备作为一个商标的固有显著性。2、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取得了显著性,便于…

  申请人:智源天下(北京)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52474号“筹弱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具备作为一个商标的固有显著性。2、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取得了显著性,便于识别。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筹弱改”组成,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第41类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9652474号“筹弱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筹弱改 3965247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44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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