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学爱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昆明市官渡区友家茶馆
申请人因第9404818号“友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6091号决定,于2020年0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6年6月13日至2019年6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幼儿园”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查询,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并非真实有效的证据。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所经营的茶馆的经营项目、设施包括茶馆、桌球、麻将、卡拉OK等。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营业执照及身份证明;2、会务(娱乐)场所租赁协议及发票;3、彩页广告及门头招牌图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4月29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幼儿园”等服务上,经审查2012年5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在2019年11月1日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幼儿园”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为主体基本情况,并非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证据;证据2中的发票显示的服务名称为餐饮服务,并非复审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证据3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幼儿园”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