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六福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周百生珠宝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08日对第22268595A号“六福尚品 LIUFUSHANGP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旗下“六福”、“六福珠宝”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及宣传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第944398号“六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曾于2012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在本案中再次认定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第1616705号“六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695103A号“六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76754号“六福珠寳LUK FOOK JEWELLE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514241号“六福珠寳 六福珠寳 国际演繹 LUKFOOK JEWELLE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042441号“六福珠寳 LUKFOOK JEWELLE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042444号“六福珠寳 六福珠寳 国际演繹 LUKFOOK JEWELLE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042448号“六福珠寳LUKFOOK JEWELL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8748961号“六福LUKFO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0176140号“六福集團LUKFOOK GRO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8695105号“六福珠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8695099号“六福珠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若核准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然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四、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若投入使用,必然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行业协会推荐申请人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推荐函及国家工商局批复等;
2.申请人公司简介、年报及商标注册情况列表;
3.申请人“六福”品牌相关广告宣传国图检索报告复印件;
4.申请人广告宣传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5.申请人“六福”品牌广告项目清单复印件;
6.申请人“六福”品牌杂志简报复印件;
7.申请人“六福”品牌第三方媒体报道复印件;
8.申请人“六福”品牌其他广告宣传资料复印件;
9.申请人参与公益事业情况复印件及申请人获奖情况资料等;
10.申请人维权情况复印件;
11.相关裁定书、判决书复印件;
12.被申请人相关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7类采矿;艺术品修复;珠宝首饰修理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63期(2019年09月14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珍珠(宝石)、宝石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多个省市、直辖市设立专卖店进行销售推广,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各大报纸、行业杂志等刊登广告,在网易、腾讯、新浪、搜狐等各大门户网站宣传推广,在各大商场外墙、公交车身、地铁等户外地方投放广告以及参加展会等方式对“六福”、“六福珠宝”商标进行较为广泛的宣传。各大报纸、门户网站也先后对申请人“六福”商标进行了大量宣传报导,“ 六福”商标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4.2012年12月,我局认定申请人使用在第14类宝石、贵重金饰品(首饰)、贵重金属及其合金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一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5. 至本案审理时,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类、第31类、第27类、第45类等商品及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79件商标,其中不乏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如“周百生”、“六福尚品”、“老凤祥金”、“周大福金”等。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及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由本案经审理查明4可知,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第14类宝石、贵重金饰品(首饰)、贵重金属及其合金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我局对此保护记录予以考虑。同时,结合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其他广告宣传证据能够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通过申请人大量、持续的宣传和使用,已为中国相关消费者广为知晓。鉴于申请人商标文字“六福”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而争议商标文字完整包含申请人商标文字,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艺术品修复;珠宝首饰修理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宝石等商品具有较强的关联性,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所提供的服务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具有某种特殊联系,从而误导公众。故争议商标在艺术品修复;珠宝首饰修理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应不予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采矿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宝石等商品行业差异较大。据此,我局认为,并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在采矿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易对公众产生误导,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行业领域内将“六福”作为字号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服务的质量、产地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以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由我局查明事实5可知,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第3类、第31类、第27类、第45类等商品及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79件商标,其中不乏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如“周百生”、“六福尚品”、“老凤祥金”、“周大福金”等,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