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049345号“沣溋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沣溋及图 30049345

阅读:79993 2020-09-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津丰盈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朱涛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06日对第30049345号“沣溋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2、“丰盈”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构成…

  申请人:天津丰盈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朱涛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06日对第30049345号“沣溋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2、“丰盈”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构成恶意抢注。3、被申请人抄袭、摹仿与申请人高度近似的商标,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恶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介绍资料;

  2、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

  3、申请人经营情况;

  4、实物、实景照片;

  5、检验报告;

  6、申请人“宁禾”、“禾夥”大米宣传证据;

  7、申请人门市及米厂租赁合同;

  8、申请人产品销售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4月0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0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蜂蜜;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糕点;糖;咖啡;调味品;茶饮料;冰淇淋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我局认为,1、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商标使用证据多指向其生产、销售的“宁禾”牌、“禾夥”牌大米,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蜂蜜、糕点等商品与申请人商标在先使用的大米商品存在较大差距,难以认定争议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的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2、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符合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在先权利人主营行业具有密切关联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蜂蜜”等商品与申请人从事的米类商品的生产、加工行业相关业务存在一定差距,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的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3、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和申请人援引的《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的内容均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已对相关具体理由予以审理,对该原则性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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