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580492号“咘咕”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咘咕 32580492

阅读:167044 2020-09-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曾晓苹(原被申请人:麦大亮)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8日对第32580492号“咘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6860599号“布谷BUGU”商标、第29373791号“布谷B…

  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曾晓苹(原被申请人:麦大亮)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8日对第32580492号“咘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6860599号“布谷BUGU”商标、第29373791号“布谷BUGU”商标、第29365767号“布谷”商标、第25746336号“布谷设计BUCKOOFLY”商标、第25762390号“卟咕Bug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原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属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3、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企业相关信息、法院判决书、商标档案、媒体报道、网页介绍类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设计说明、电商平台销售截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94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18年07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于2019年05月21日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申请人所有,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四仅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初步审定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权利,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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