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佃佳彬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54172号“北斗颐养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580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580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5762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3053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531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60676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处于待删状态,如被删除将不具有在先权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含有“北斗”,且整体未形成明显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若共同使用在医疗诊所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