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鼎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姚颂今
申请人因第4240493号“LLOY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8807号决定,于2019年08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2月24日至2018年12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1.冷冻设备和装置;2.厨房用抽油烟机”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冷冻设备和装置、厨房用抽油烟机上进行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以下使用证据并交由申请人质证: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LLOYD”品牌宣传及战略说明;3、德国“LLOYD公司”出具的品牌授权协议和翻译件;4、“LLOYD”品牌产品手册;5、销售合同、发票、销售产品出库单、售后领料单、售后配件出库单、销售产品明细表、送货单;6、“LLOYD”品牌官网页面及网站注册信息。
针对上述证据,申请人发表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不应予以采纳,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及持续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4年8月27日申请注册,2007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烹调器具;烘烤器具(烹调器具);燃气炉;热水器;电炊具;微波炉(厨房用具);冷冻设备和装置;沐浴用设备;消毒设备;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上,经续展现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据1)可证明其将复审商标许可使用给广州罗蕾莱电器有限公司使用;证据2仅为情况说明,难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3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4为自制证据,证据5中广州罗蕾莱电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华侨城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微波炉采购合同及发票中指定商品为微波炉,非复审商标在冷冻设备和装置、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上的使用,该份证据中广州罗蕾莱电器有限公司开具给青岛那鲁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合捷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青岛阳光博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发票及销售产品出库单、售后领料单、送货单等单据中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且部分证据非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6官网页面为自制证据,网站注册信息亦难以体现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综合考虑本案证据难以认定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持续及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