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萨瓦格互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159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46198号“鸿图渔村 HONGTU FISHING VILLAGE及图”商标、第28969356号“鑫艺源 XINYIYUAN及图”商标、第10466125号“清新视界及图”商标、第10466152号“FRESHVIEW及图”商标、第23301442号“爱绿行及图”商标、第6794789号“分享传媒 WHSHARE MEDIA及图”商标、第9856733号图形商标、第20420585号图形商标、第38513025号图形商标、第12154121号“NBS及图”商标、第12059342号图形商标、第29711551号“朴叶 TEA&TIMES及图”商标、第17149056号图形商标、第14434484号图形商标、第14434531号图形商标、第25628440号“自由者健身 FREE FITNESS及图”商标、第24589908号“姿昀 ziyun及图”商标、第19718592号图形商标、第8214092号“ENSI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介绍、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的图形在构成要素相近,视觉效果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教育信息;实际培训(示范);安排和组织培训班;设计方面的培训;流动图书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流动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组织表演(演出);体操训练;娱乐信息;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组织彩票发行;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室内水族池出租;观光旅游”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产生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