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漳州市云招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17525号“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432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注册服务分类上有明显区别,申请商标在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服务类别上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并非商标代理机构,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已经发生变更,删除含有“知识产权服务(不含专利代理)”的经营范围内容。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营业执照变更信息页面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2019年11月20日申请人经营范围经核准变更增加“知识产权服务(不含专利代理)”,2020年3月17日申请人经营范围经核准变更删除“知识产权服务(不含专利代理)”。
经复审认为,2019年9月4日申请人提交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经营范围并未涉及知识产权服务(不含专利代理),后经变更增加该项服务,现已将其删除,申请人已经不再是法定意义上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漳”,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替他人推销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