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桥资本(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力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06832号“CB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35238号“CBC”商标、第5626763号“CCBC及图”商标、第5626769号“CCBC及图”商标、第21448046号“中长燃 CCBC及图”商标、第17991661号“小康时代 www.88cbc.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已经放弃复审申请,故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申请人的相关报道、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经放弃复审申请,故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及整体设计视觉效果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标识性文字“CBC”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显著标识性文字“CCBC”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信托管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指定使用的“受托管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在 “金融信托管理”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金融信托管理”复审服务以外的“资本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融资服务;融资租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除“金融信托管理”复审服务以外的“资本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融资服务;融资租赁”等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融信托管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