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OLO MOTORRAD UND SPORTSWEAR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11587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76336号“hi-Q”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21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20)京行终31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第6801239号“Hi-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应予核定注册。
经审理查明:首先,在被诉决定中,鉴于国际注册第851378号“H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尚可区分,故已认定二者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其次,在诉讼阶段,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与之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