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谛莎西瓦瑜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百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656511号“DSXWYOG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72877号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20]第0000086886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09555号商标、第41285510号商标在字母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