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文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12451号“舞岚山WULAN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独创,具有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二款规定所指情形,且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经查询已有其它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含有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岚山”,但申请商标整体有别于该地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