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山红柏典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唐山恩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7日对第21067326号“红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曾为申请人公司遵化分公司的业务员,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以特定关系抢注他人使用在先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2013-2019年的河北省诚信企业证书资料;
3、河北省企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证书;
4、争议商标信息资料;
5、店面外景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23日在第36类典当、经纪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7年10月20日。
二、申请人成立于2005年10月24日,住所地位于唐山路北区新华东道79-1号,经营范围包括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等。
三、经调取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时被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可知,其成立于2015年11月6日,住所地位于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贸易城,经营范围包括教育软件开发、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教育信息咨询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时提交的营业执照、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由查明事实二可知,申请人的成立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十余年,其享有“红柏”两字的在先字号权;同时,由查明事实二、三可知,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为唐山市境内企业,且申请人自2013年起,连续数年被评为河北省诚信企业,还获得了河北省企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荣誉证书,考虑到双方地域相近,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时,申请人已经营十余年的情况,被申请人理应对申请人登记在先的字号有所知晓。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典当、金融服务等与申请人主营的典当服务相同或具有密切关联。另外,被申请人作为教育科技公司,其主营范围包括教育软件开发、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教育信息咨询等,与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典当等服务并不相关,故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具有合理性,亦难谓善意。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被申请人将与申请人登记在先并使用十余年的字号完全相同的文字“红柏”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申请人主营的典当、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上,易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法定代表人曾在其遵化分公司任职,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申请人该项主张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