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950092号“Bonfi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onfil 40950092

阅读:80724 2020-10-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宝菲凡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霖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950092号“Bonf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7257253号“BONFU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着色剂”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现有效注册商…

  申请人:江苏宝菲凡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霖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950092号“Bonf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7257253号“BONFU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着色剂”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现有效注册商品为“漆”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着色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仍有效注册的“漆”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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