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宝菲凡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霖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950092号“Bonf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7257253号“BONFU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着色剂”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现有效注册商品为“漆”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着色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仍有效注册的“漆”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