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487179号“汉腾HANTE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汉腾HANTENG 32487179

阅读:142123 2020-10-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蓝途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君红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江湾国际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1月09日对第32487179号“汉腾HANTE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748788号“汉腾”…

  申请人:蓝途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君红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江湾国际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1月09日对第32487179号“汉腾HANTE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748788号“汉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构成对“汉腾”知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致使申请人作为知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的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具有模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之主观意图,已脱离实际使用的范畴,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控股企业“汉腾汽车有限公司”的知名企业字号完全相同,对申请人利益构成损害,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

  2、申请人及汉腾汽车有限公司注册信息、注册商标许可备案通知书;

  3、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

  4、部分参展或赞助活动资料;

  5、部分广告发布情况;

  6、申请人专利和商标申请情况

  7、被申请人公司信息、申请商标情况、被摹仿知名商标相关利益人简要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说明其引证商标及企业字号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案外第三人注册的“汉腾”商标信息、争议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6日在第9类量具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在消防水龙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量具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之后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19年8月21日的第1660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9年8月20日。

  二、引证商标由江西蓝途汽车有限公司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并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上。经核准,引证商标所有人于2018年1月24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蓝途汽车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三、本案被申请人在第2类、第3类、第5类、第9类、第11类、第19类、第29类、第30类、第32类等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175件商标,其中不乏“星光大道”、“牛栏山”、“大润发”等与他人知名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以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量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所指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汉腾”商标经使用在汽车产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汉腾”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量具”等商品与申请人“汉腾”赖以知名的汽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明显,所属不同行业。因此,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损害。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禁止性规定。

  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字号权之情形。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汉腾汽车有限公司是申请人的控股公司,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有资格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字号权。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大部分为“汉腾”作为商标在汽车产品上的宣传使用情况,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作为字号在量具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亦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会将争议商标与汉腾汽车有限公司在先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致使汉腾汽车有限公司在先字号权利益受到损害,故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汉腾汽车有限公司的在先字号权。

  四、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引证商标“汉腾”非固定词汇,商标本身具有一定独创性、显著性。争议商标由汉字“汉腾”和对应拼音“HANTENG”组成,其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江西省上饶市,同处于上饶市的汉腾汽车有限公司曾获得江西省名牌产品并赞助多项公益体育活动,被申请人对此理应知晓,其注册争议商标难谓巧合。同时,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及我局经审理查明三可知,本案被申请人在第2类、第3类、第5类、第9类、第11类、第19类、第29类、第30类、第32类等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175件商标,其中不乏“星光大道”、“牛栏山”、“大润发”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被申请人上述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标识的故意。该类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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