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乡县余良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24333号“周余粮大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会与烈士名“周余粮”产生误认,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经查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周余粮”为中华英烈网登记在册的烈士姓名。
经复审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可知,“周余粮”为登记在册的烈士姓名。“周余粮大米”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