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咖飞姆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79439号“3D VO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具有独特含义,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工艺技术等特点,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识别性,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参展申请表、宣传视频等证据(均为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3D VOF”使用在指定的胶印机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工艺技术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