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皇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瑞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60544号“NORTH OF 65°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1331972号“水流三江源 SHUI LIU SAN JIANG YUAN及图”商标、第22489678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