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176067号“美乐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美乐家 33176067

阅读:71949 2020-10-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乐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76067号“美乐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72960号“美乐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49244号“美家楽 Mei Ji…

  申请人:美乐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76067号“美乐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72960号“美乐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49244号“美家楽 Mei Jia 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124504号“美家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21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052号“美乐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288346号“美乐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4201105号“美乐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614308号“美家乐 meiji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975781号“美家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928982号“美乐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0378337号“美乐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1339858号“家乐美 JiaLe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4343296号“美樂家 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5072892号“美达乐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9271069号“家乐美 Jiale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0628547号“家乐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29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43912号“美乐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24201121号“美乐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055038号“家樂美 KELLOM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4137621号“家乐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8796080号“美家乐 MEIJI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14110385号“美家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33124504号“美家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11347041号“美乐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8655779号“美乐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055号“美乐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第277480号“美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第7458984号“乐美家 LE MEI 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七)、第7780749号“家美乐 Homes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八)、第8796080号“美家乐 MEIJI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九)、第10008267号“美家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第10037990号“美家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一)、第11881514号“乐美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二)、第11881540号“乐美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三)、第13491993号“乐美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四)、第18120953号“美家乐 MEIJI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五)、第33124504号“美家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六)、第11747660号“美乐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七)、第20528749号“美乐嘉 MEGA Joy 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八)、第7939564号“美乐 Mei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九)、第13245567号“美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十)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32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96080号“美家乐 MEIJI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十一)、第33124504号“美家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十二)不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自愿放弃第5类“膳食纤维;维生素制剂;医用同位素;浴用氧气;隐形眼镜用溶液;微生物用营养物质;医用营养饮料”商品、第21类“玻璃杯(容器);瓷器;非建筑用彩饰玻璃;动物饲料槽;捕虫器”商品、第29类“腌制肉;食用海藻提取物;鱼制食品;水果罐头;腌制水果;加工过的槟榔;腌制蔬菜;蛋;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第30类“咖啡;咖啡饮料;茶;茶饮料;甜食;饼干;饭团;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淀粉;冰淇淋;食盐;酱油;调味品;食用芳香剂;搅稠奶油制剂;家用嫩肉剂;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及第32类“无酒精果汁;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能量饮料;低热量软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5类“营养补充剂;消毒纸巾”商品、第21类“瓶;水晶工艺品;运动用饮水瓶;盥洗室器具;熏香炉;制刷用毛;牙刷;保温瓶;手动清洁器具”商品、第29类“食用油;食用果冻”商品、第30类“蜂蜜”商品及第32类“运动饮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二十二、三十六、四十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申请人声明自愿放弃在第5类“膳食纤维;维生素制剂;医用同位素;浴用氧气;隐形眼镜用溶液;微生物用营养物质;医用营养饮料”商品、第21类“玻璃杯(容器);瓷器;非建筑用彩饰玻璃;动物饲料槽;捕虫器”商品、第29类“腌制肉;食用海藻提取物;鱼制食品;水果罐头;腌制水果;加工过的槟榔;腌制蔬菜;蛋;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第30类“咖啡;咖啡饮料;茶;茶饮料;甜食;饼干;饭团;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淀粉;冰淇淋;食盐;酱油;调味品;食用芳香剂;搅稠奶油制剂;家用嫩肉剂;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及第32类“无酒精果汁;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能量饮料;低热量软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本案的审理范围为第5类“营养补充剂;消毒纸巾”商品、第21类“瓶;水晶工艺品;运动用饮水瓶;盥洗室器具;熏香炉;制刷用毛;牙刷;保温瓶;手动清洁器具”商品、第29类“食用油;食用果冻”商品、第30类“蜂蜜”商品及第32类“运动饮料”商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二十二、三十六、四十二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三、二十二、三十六、四十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1类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上的复审商品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上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属于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在第30类“蜂蜜”商品上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美乐家”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美乐家”、引证商标二的文字识别部分“美家楽”、引证商标四的的构成文字“美乐家”、引证商标五的构成文字“美乐家”、引证商标六的构成文字“美乐家”、引证商标八的构成文字“美家乐”、引证商标九的构成文字“美乐加”、引证商标十的构成文字“美乐佳”、引证商标十一的文字识别部分“家乐美”、引证商标十二的文字识别部分“美樂家”、引证商标十四的文字识别部分“家乐美”、引证商标十五的构成文字“家乐美”、引证商标十九的构成文字“家乐美”、引证商标二十的构成文字“美家乐”、引证商标四十一的构成文字“美家乐”在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上的“消毒纸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消毒纸巾;卫生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上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核定使用的“瓷器;玻璃制品;牙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上的“食用油;食用果冻”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九、二十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食品用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上的“运动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十一核定使用的“豆奶(牛奶替代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九、二十、四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上的“营养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此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营养补充剂”、第30类“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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