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明之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911399号“Asia-tone 亚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219200号“亚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保留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构成冲突。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41369号“asiaton 亚洲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显著部分、含义、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在先商标已与引证商标二共存,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书写材料等商品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有所不同,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