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慈溪市华讯计算机网络设备厂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07876号“工匠大理石 轻奢极简The craftsman marb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6256804号商标、第7076283号商标、第7307909号商标、第16249979号商标、第16913707号商标、第18109243A号“金工匠”商标、第28288967号商标、第171216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产品销售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寻找赞助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包含显著识别的文字“工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