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707253号“一客帆156X-FO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一客帆156X-FOR及图 40707253

阅读:120246 2020-10-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郭立英 委托代理人:孵创(深圳)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07253号“一客帆156X-F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0311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

  申请人:郭立英

  委托代理人:孵创(深圳)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07253号“一客帆156X-F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0311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868867号商标、第11242477号商标、第61316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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