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BI销售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30848号“CLAIR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96603、5386617号“claire’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第1713号《商标公告》)。
申请人与国际注册第872750号“CLAIR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所有人系同一主体,故两者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系同一主体,故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