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305310号“拈花民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拈花民居 24305310

阅读:162933 2020-10-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无锡拈花湾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川洋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08日对第24305310号“拈花民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拈花湾”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申请人已经注册了第30670016号“拈花湾”商标…

  申请人:无锡拈花湾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川洋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08日对第24305310号“拈花民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拈花湾”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申请人已经注册了第30670016号“拈花湾”商标、第30654364号“拈花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拈花湾”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形成了识别功能,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被申请人恶意抢注与申请人相近似的商标,是对申请人知识产权的违法侵权行为。二、被申请人名下共410件商标,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灵山五期工程奠基仪式照片;2.无锡市地名委员会文件;3.相关驳回复审决定书、商标注册信息;4.网站、小程序截图;5.申请人商标广告宣传、销售材料以及参加展会的信息;6.申请人商标获奖情况;7.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3类养老院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28年10月20日止。

  2.申请人两引证商标均申请注册日期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3.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1、3、29、30、35、43等多个类别共申请注册了31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其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拈花民居”、“花田裸心”、“花果山读书台”、“归元民居”等商标,上述标识均与他人度假村、禅寺、旅游景点名称相同或相近。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恶意抢注与申请人相近似的商标,是对申请人知识产权的违法侵权行为的主张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规定的调整范畴,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涉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上述服务上其已使用“拈花湾”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对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名下共410件商标,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上述主张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调整范畴,我局将适用该规定进行审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其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310多件,多数为“拈花民居”、“花田裸心”、“花果山读书台”、“归元民居”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特征的度假村、禅寺、旅游景点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业标识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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