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安邦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30686号“蛾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公司总经理友人设计而成,具有显著性,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复审认为,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所指定的商品上可能造成原料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针对新评审意见,重新提出以下复审理由:蛾类并非白酒原料,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蛾宝”及图形组成,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鉴于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