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丰泽锦益特种胶粘制品厂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一米阳光农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00223号“锦益 JIN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47797号“锦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早于2009年就已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与申请商标文字相同的商标,引证商标于2013年获准注册则说明其与申请人在先商标不近似,故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具用胶带、文具或家用谷朊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文具、学校用品(文具)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首字相同,且“益”与“溢”字形相近整体呼叫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