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975881号“悦#l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悦#line 37975881

阅读:75096 2020-10-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你好甜心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75881号“悦#l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4337464号、第9697951号商标、第889398号商标、第17526340号商标…

  申请人:湖南你好甜心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75881号“悦#l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4337464号、第9697951号商标、第889398号商标、第17526340号商标、第10380224号商标、第9284777号商标、第9946956号商标、第14595951号商标、第12440088号商标、第15988394A号商标、第13193454号商标、第20941334号商标、第32647497号商标、第1781750号商标、第9686018号商标、第9105588号商标、第5291099号商标、第161632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强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十八在文字构成、整体认读、外观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十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品衣、婴儿全套衣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八至十七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针织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八至十三中均包含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至十七均包含在显著识别的英文部分“line”,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八至十七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八至十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7975881号“悦#l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悦#line 3797588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39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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