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佰丽斯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百晓生(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942775号“佰丽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106249号“佰丽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39007号“百丽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739035号“百丽丝 BLI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三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天猫店铺销售情况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分别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引证商标二、三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图样印刷、服装定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图样印刷、服装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三中显著识别的中文首字字形相近,尾字相同,整体呼叫及含义均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