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351939号“法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法莱 41351939

阅读:109302 2020-10-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惠州市法莱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51939号“法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21635号“法莱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

  申请人:惠州市法莱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51939号“法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21635号“法莱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法莱”与引证商标“法莱宝”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树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树胶、橡皮圈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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