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58276号“品多多PIDOD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品多多PIDODO及图 7658276

阅读:90843 2020-10-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天志 委托代理人:河南超人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广森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对第7658276号“品多多PIDOD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文字使用在面包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产品的数量,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

  申请人:张天志

  委托代理人:河南超人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广森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对第7658276号“品多多PIDOD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文字使用在面包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产品的数量,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8月31日申请注册,2010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包、豆浆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1月20日。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0年11月21日,故本案相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系程序性规定,我局将结合申请人理由及证据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审理。依据申请人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本案争议商标由文字“品多多”、英文文字“PIDODO”及图形组合构成,其中文字“品多多”并非汉语固定搭配,且争议商标另有英文文字及图形为其组成部分。因此,争议商标整体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658276号“品多多PIDOD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品多多PIDODO及图 765827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37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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